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包括:1。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利润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借款人从其他企业或者从本单位职工集资获得的资金转移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仍然提供贷款的;4、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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