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借贷合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借贷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借贷合同是由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订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1、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借贷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贷款人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而订立的借贷合同;以及无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与不特定对象订立的借贷合同等。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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