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和委托日期。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评估师;(3)评估基本事项,如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间等。;(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信息;(五)双方在评估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6)评估费用和收取方法;(七)评估报告的交付时间和方式;(八)违约责任;(9)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
1.选定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签订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实地评估。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4.公示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6.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7.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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