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2、公安机关写起诉意见书,把案卷材料、证据送到人民检察院;3、人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4、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公安机关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5、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
检察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们国家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一样的,在立案完毕之后需要进行侦查,侦查过程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所负责,如果在长期不侦查的情况之下,那么是属于一种不作为,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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