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从犯有以下情形:
1、行为人身体被外力强迫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时,不能表达主观意志,不能有罪,不构成犯罪。可认定为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即无胁从犯;
2、对于先被迫参与,然后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应对从犯构成威胁。此时,行为人已经从被动到主动实施犯罪;
3、被诱骗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不应直接认定为胁迫从犯。他们应该具体分析行为人的辨别能力,以及他们是否能预测结果。
在被胁迫犯罪后,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有机会报警,尽量减少处罚。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意图,我可以在他人的精神强迫下,如普通隐私暴露、家庭胁迫等,参与犯罪活动,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胁迫的构成要件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的对象是自然人或法人。胁迫的内容是民事权益,其核心是以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而是受胁迫方陷入恐惧和害怕的心理状态。并且受胁迫方基于该心理状态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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