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房产买卖需前任签字吗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涉及到房产交易问题的处理方式上是否还需向前配偶征求同意呢?关于这方面的详细内容,以下将为您做出解析:
1、若其房产属于女性在婚前行购置所得,那么在离婚后进行此类房屋的出售行为无需女方签字确认;
2、假如这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购房过程中男女双方均有出资,而在双方结束这段婚姻后依据离婚协议已经完成房屋过户的相关程序,这样的情况下,女方出售涉事房产也毋须男方再次签字确认;
3、如若双方在离婚之后尚未完成相应的手续,那么即便此时二人早已脱离夫妻关系,但对于该套房产所享有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共有人,因此在出售此类房屋时,应当由持有该房产相应份额的男女双方同时签署售房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二、结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算不算夫妻财产
成婚之后,父母亲给予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妻间共同拥有;
若赠与协议之中清晰地表达了仅仅归属给其中一方,那么该部分房产便应被视为夫妇中的一人的私有财物。
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妇之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均被视作他们共同持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1)工资和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各种形式的生产活动、经营行为,以及投资的回报;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祖先留下或接受亲戚朋友赠与的财产,但只有在遗嘱或书面赠与协议上明确记载仅归我所有的财产才不算在内;
(5)任何一方用其个人财产投入而得到的收益;
(6)男士与女士分别从实际上或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以下这些则始终作为夫妇中的某一方的私人财产:
(1)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获得的补偿或赔偿;
(3)遗嘱或书面赠与协议上明确规定仅归我一方所有的财产;
(4)我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
(5)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应归属于我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n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n(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n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n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n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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