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转让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需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且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应当为还没有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就属于无效合同。
预售合同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若允许预售,则可以进行转让;若不允许预售,则无法进行转让。
第二,转让者应当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则不能转让。
第三,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应当为还没有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就不属于预售商品房转让,而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第四,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就属于无效合同。
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否有限制?
根据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该法第十八条,预售的商品房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另外,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因此,预售商品房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应的许可审批程序。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本文介绍了预售合同转让的相关条件,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转让者需有经过备案的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应为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合同需合法有效等。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应的许可审批程序。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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