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后的刑期是否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计算
1.判刑后的刑期并非从逮捕之日开始计算,而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间的羁押时间都会折抵刑期。
2.具体来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一规定在《刑法》第四十七条中有明确说明。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
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1.侦查阶段: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取证,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来龙去脉。一般情况下,这一阶段会持续三个月左右,包括拘留后的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后的两个月左右。
2.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如果案件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时间将重新计算。
3.审判阶段: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将决定开庭审判。
(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逮捕条件的具体要求
适用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这要求查明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并且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如果仅具备前两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这一般从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和主观恶性大小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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