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的效力
承兑分为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两种。这两种承兑的效力是有差异的。
(1)单纯承兑的效力
单纯承兑发生以下效力:
1)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承兑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他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义务,而被追索人所负的义务为法定义务,因而承兑人即使未受到资金,也不得以此对抗被承兑人。我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付款人于承兑时将票据上所载事项变更而为的承兑,一般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应对其所变更的文义负责。但付款人所变更的事项如为金额时,如变更后的金额较原金额为小时,应作为一部承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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