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由法院裁决判定,夫妇之间的婚姻感情已不可挽回,且这一判定是以扎实的事实依据和充分的证据为依归的话,那么该裁决通常被认为是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倘若一审判决结果准确无误,即认定事实清晰明确,适用法律恰当得当,那么便应该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有的判决结果。
然而,若一审判决出现了问题,例如认定事实出现偏差或是适用法律不当,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否予以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若是判决结果存在着基本事实尚未明晰的状况,则可撤销原有的判决结果并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或者在直接查明事实真相之后再行改判。
另外,如果判决结果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也同样应对原判决结果予以撤销并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某一方对于离婚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而提出上诉,法院将会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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