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之间的差异性分析如下所述:
首先,前者适用于涉及可能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此类情况下合议庭可予设立,同时审判员亦可独自完成审判工作。
然而,若预计的有期徒刑期限超过三年的话,便须设立合议庭来进行审判工作。
至于速裁程序,其独任审判的执行者仅限于审判员本人。
其次,依据简易程序,公诉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必须委派代表出席法庭。
相反地,根据速裁程序的规定,案件的审判应在庭上宣布结果。
此外,根据先前条件下的简易程序,法院必须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理并作出裁判。
对于可能判处较长期限的有期徒刑案子,则审理期限有可能延至一个半月。
相对之于速裁程序来说,法院则需在收到案件十日内处理完毕。
对于涉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则审理权限可能被延长到十五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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