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6-08 22:22:35 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以下区别:

1.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额案件,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一般程序的适用由法院掌握,没有当事人约定的适用空间。

2.审判法庭:简易程序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般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3人组成,3人中至少有1位法官,除了法官还可能有人民陪审员,尤其在基层法院。

3.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程序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一般程序进行审理。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行政处罚种类共有哪些

1.警告、通报批评等声誉罚;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财产罚;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等能力罚;

4.以及行政拘留等人身自由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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