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
1、适用范围上: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对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
3、合议庭组成方式:简易程序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速裁程序只规定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庭审方式:简易程序在审理中,不受普通一审程序中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5、对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法定规定:简易程序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法庭。速裁程序未对此做出规定。
6、审查起诉的期限:简易程序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5日。速裁程序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0天,对可能判处1年-3年有期徒刑,可延长15日。
7、检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议要求:简易程序无硬性规定。速裁程序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对量刑建议的规定。
8、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一般审理期限为20天,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速裁程序审理期限为10日,对可能判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在管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选择的一种简化于普通程序的诉讼程序。
一、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是什么
速裁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在管辖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下选择适用的一种简化于简易程序的诉讼程序。速裁程序适用条件:①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③被告人认罪认罚;④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认罪可以不认罚);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只要求被告人认罪。速裁程序只能由独任庭审理;简易程序以三年有期徒刑刑罚为分界线由独任庭或合议庭审理。速裁程序比简易程序更简化,取消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自诉条件速裁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在法院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简易程序在法院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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