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房屋质量问题职能部门投诉
首先看房屋质量保修期是否已过,如未过,房屋质量问题可向当地质检站投诉。住房质量评估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问题要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并报建委、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检测备案。
房屋质量纠纷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还将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如何投诉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房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质量关系受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束。买受人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的,由开发商赔偿买受人,开发商根据质量原因按合同约定向责任单位追偿。(2)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争议,开发商未能解决或者对开发商的解决方案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鉴定,也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居民可以直接委托具有合法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上述方式解决不了的,买受人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投诉的下列内容进行调查:
(1)检查项目参与单位执行施工程序的情况;
(2)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3)调查项目参与方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审查工程设计图纸和文件,必要时对结构设计进行复核;(5)检查工程实体质量;(6)核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诉按以下程序处理:
(1)信函、电话、来访登记(包括受理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投诉人联系方式等);(2)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初步核实,落实投诉内容;(3)经初步调查,投诉内容基本属实的,询问投诉项目的有关情况;(4)组织调查;(5)准备投诉报告并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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