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定程序获得行政主体批准的行政许可,具有证明力、公定力和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或者法定事由,被许可人的权利不得被剥夺。但是,行政许可的效力也会出于某些情况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出于情况的变化,行政许可被撤销、废止或中止时,必然给已经取得许可的人带来不利,有时甚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对许可的撤回、撤销要予以限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对行政许可的救济途径有三种:
1、行政许可的撤销与行政主体赔偿、补偿责任
行政主体发现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依法撤销该项许可。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有些国家法律还规定了对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许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补偿。在我国,行政主体在发放、中止、撤销行政许可时有违法行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获得行政主体的赔偿。但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有不当责任,行政主体应否给予相对人补偿,如何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个欠缺。应对此予以探讨。
2、行政许可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许可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许可机关不作为行为有权要求其作为,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又不说明理由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对于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违法不当行使职权的,有权裁决其重新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程序违法的决定有权要求更正,对许可
行政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3、行政许可的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许可行为,行政相对人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许多国家法律监督许可行为的重要方式。行政主体中止、废止、撤销、吊销许可证引起的纠纷,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主体拒绝行政许可或者不予答复,而申请人认为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可向行政发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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