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条件有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风险防范
可撤销合同的风险防范范围有以下内容:
1.重大误解:既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背景、目的、内容产生重要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3.乘人之危:既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违背意志的合同;
4.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以上四种类型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害人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那时起一年内要求撤销上述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责任
1.无效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返还或赔偿的后果。如果一方因存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使对方应当承担责任。如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由于此种行为属法律所禁止的,故由此而致的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能主张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2.可撤销合同应依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变更权优先适用于撤销权,故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来予以弥补。如合同最终仍被撤销,则可参照无效合同的责任之情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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