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4-10 17:11:04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抵押权设立的基本原则如下:

1、房地产抵押原则上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对于动产等其他财产,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但抵押权尚未成立。

一、车子抵押了没有合同怎么办

车子抵押没有签订抵押合同的,可以补签抵押合同,否则抵押权没有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具体而言,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即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否则是无效的。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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