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审分离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标志,它要求:不告不理;诉审合一。程序上,体现在控诉权作为一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权,并在发动审判程序上具有主动性。
2、权力制约原则
**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在刑事司法领域内,自由裁量权可分解为定罪裁量权和量刑裁量权,这两种裁量权行使的适当与否,涉及到公民的生杀予夺,影响到刑事审判权行使的公正。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序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刑罚的畸轻畸重是检察机关抗诉的重要理由。然而,如果判决前未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判处刑罚的适当性就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如果法院的最终量刑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且不阐明判决理由,或理由错误时,检察机关可依法作为抗诉的理由,以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3、诉讼对抗原则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辩方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对自认为量刑建议不合理的地方充分陈辩,这便扩大了法庭上控辩双方对抗的范围,加强了庭审双方的抗辩性。控方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的风险显著加强,这种风险负担必然会强化公诉方的庭审应对意识和庭审效果意识。
4、正当程序原则
凡“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表,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刑事审判不仅是由法官单独实施的活动过程,它还需要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具体可体现为:程序公开、程序参与以及程序实质保障。因此,法官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可以全部拒绝,也可以采纳其中一方的意见,但应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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