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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