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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