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所需的关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保险合同本身;
其次是证人的证言;
再次就是各方当事人的陈述;
此外,还可能需要电子数据以及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等额外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能够被用作确定事实真相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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