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应该按哪些程序进行处理
时间:2023-04-29 11:11:12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咨询: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按哪些程序进行处理

律师回答: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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