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公告规定了纳税识别号问题,但是有些财务人员没有正确的理解,才导致了开票中的疑问。根据公告的规定,公告适用于企业,而“企业”包括的范围限于“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或者工会都不在公告规定范围内,因此,开给政府部门、个人等非企业性质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等。关键是政府部门,比如村委会,他也没有税号啊,难道还要让税务部门非得给村委会设置个税号,让村长也每个月纳税申报不成!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中明确,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如果以后有人再说开给政府部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必须带税号,那我们可以直接告诉他不需要带税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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