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因权利受损人的给付行为,使得受益人获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的情形,即给付型不当得利;或者除给付行为以外的,因其他行为、法律的规定、某些事件而引起的,使得受益人获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的情形,即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种类包括什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给付不当得利
通说认为,由于给付行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可以推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要求返还不当利益请权得。给付,是大陆法系债中的概念,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里所说的给付是利益予,是指基于某种特定目的积极主动使他人利益增加行为。给付可以法律,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
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的,如果当事人缺少为给付行目的,就会构成没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产生受益取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利益构成不当得,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设立的目就在于保护做出给付行为人,使之有向无原因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5.基于事件。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自己的利益受有损失而他人获益的时候,应当注意区分相关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不当得利都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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