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后不能安置的房屋如何补偿
对于拆迁后不能安置的房屋,一般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进行协商,用于产权交换、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订立补偿协议的场所和面积。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产权交易中被拆迁人应注意的问题。交换区缩小。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面积只包括内部面积而不包括分摊面积,产权置换房屋的面积是同一城市内部面积和分摊面积的总和,因此一对一拆迁后面积缩小。房屋产权、面积、容积率下降。产权交易房屋一般以经济适用房为主,面积小,容积率大。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商品房,势必导致拆迁后生活水平的降低。三。房屋产权期限缩短。众所周知,郊区和农村宅基地是无限期使用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是有产权的。
4。如果产权交易房屋位于异地,一般位于周边城市建设不成熟的偏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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