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清算条款有哪些第85条合作企业之一,应解散:(1)合作期满,合作伙伴决定不再经营(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3)全体合作伙伴决定解散(4)合作伙伴法定人数不足30天(5)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或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原因。第86条合伙企业解散,应由清算人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伙伴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第87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1)清理合作企业财产,分别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合作企业未完成事务(3)清算所欠税金(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作企业清算债务后的剩馀财产(6)代表合作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注册债权。清算期间,合作企业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89条合作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和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税金,清算债务后剩馀财产,按本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分配。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91条合作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作伙伴应对合作企业生存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92条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清算后清偿的注意事项
(一)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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