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资产)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处理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清缴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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