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收单位人均在征地前占用耕地面积计算。根据《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值×补偿倍数。根据当地政府是否制定了统一的年产值标准,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时,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制定统一的征地区土地征收和综合利用年产值标准的决定》,即所谓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产值标准是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的平均产量和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拟征用农用地的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农产品价格等因素计算出的综合收益值在一定区域内征收(主要在市、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各市、县统一的年度征地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实行同地同价,以统一的年产值标准为基准时点。因此,如果被征地的市、县有统一的年度征地产值,那么结合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耕地面积×统一的耕地单位面积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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