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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赔偿的依据标准是什么

2024-04-18 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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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关于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规定,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的补偿费。 2.在此基础之上,其具体的实施范围和标准如下所述。在第一部分中,涉及到对耕地进行征收时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问题。这一补偿是基于被征收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来确定的。 在某些特定区域,政府可能已经制定了征地区片价格,此时便可依据此价格进行计算。 区片价格通常包含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大部分。 3.接下来,我们将讨论安置补助费的相关内容。这一费用的计算方式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决定的。对于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来说,其安置补助标准应为被征收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最后,我们将探讨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这一补偿标准通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5.至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来进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n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n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n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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