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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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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 (二)征收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 (三)征收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四)征收其他土地,按第 (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收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应当定期调整。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逾期支付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应当获得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土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下达该市、县、自治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上述资料当中,其实也没办法特别准确的来给大家分析海南省征地补偿老标准。因为海南省作为我国的一个超大省份,总占地面积是达到了3万平方公里左右的,这样一来征地补偿的老标准其实也不是由海南省政府去统一规定的,以后大家想要知道哪一个省份的征地补偿标准,最好确定了在该省份的具体位置,否则根本就没办法了解到征地补偿的细节。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将章贡区、南康区、开发区、蓉江新区、赣县区五个区统一纳入了本办法执行范围。旨在推动我市中心城区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二)明确了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外不同的安置模式。本办法规定,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在规划建设区外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三)本办法明确了由市政府成立一个专门机构统筹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四)对区政府(管委会)的征拆事权作了规范。本办法明确了五个区政府(管委会)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责任主体,并将七项实质性事务明确由其负责,职责清楚,权力界限明晰。(五)明确了对被征迁人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可安置人口的认定强调阳光操作。(六)考虑到我市中心城区内土地资源趋于紧缺,采取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可使土地利用更合理、更符合城市规划。本办法对预留用地明确了货币化结算或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不再“兑现”土地。(七)本办法对合法房屋面积提出了四项认定原则。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2、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3、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4、除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八)增设了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的四种情形。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3、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4、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目的就是要逐步加强对违法违章建筑的依法确认和从严打击,让违建者不敢建、不能建、不想建。(九)对拆迁合法建(构)筑物的补偿奖励标准作了小幅上调。原65号令执行中,有些补偿奖励已显偏低,本办法对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等作了小幅上调。(十)本办法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类似做法。增设了对农村住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定性和补偿标准。(十一)本办法对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设定了需经合法性认定及评估两道程序。目的就是在保证被征迁企业的利益的同时,也要严格把控审核关。(十二)对选择房屋安置的对象作了条件限制,并明确了人均安置面积。本办法规定了可选择房屋安置的三个必要条件:1、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2、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同时,也明确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十三)为了体现更加合理公平,本办法将65号令“增计安置人口”改为“每户增计35平方米安置面积”。(十四)本办法明确了“立户”概念,并对户内人口的分户如何认定作了限定。即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十五)明确了货币补偿安置款的组成和购房补助的确定方式。即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款由房屋拆迁补偿款和购房补助两部分组成。购房补助上限标准按照征收当年前三年该区域商品房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实行一年一调整。(十六)明确了可享受购房补助的合法住宅面积上限。即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认定合法的住宅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助,但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进行补助。(十七)明确了2020年度货币安置购房补助上限标准。注: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时政府下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为准目前我们知道在赣州市是把当地一共划分成了五个行政区的,包括在赣州的开发区,赣县区等,但是其他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目前赣州市没有出台特别明确的文件,各区域市民们也应该关注本区政府出台的征地公告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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