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此外,诉前调解将带来五大好处:
一是保持了我国调解的灵活、便捷传统,调解法官可深入基层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和预防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矛盾激化的现象;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使调解不成,也为审判庭奠定了基础,确保案件的质量;
三是为裁判法官公正、文明、高效裁判创造了条件,裁判法官一般不再进行庭外调查事实核实证据,开庭前可不与当事人、代理人见面,有利于提高当庭宣判率,充分体现法官的中立性;
四是调解与裁判之间既要相互密切配合,又要相互监督制约,从内部运行机制上确保司法公正;
五是减少和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以及与法官法院的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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