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和平解除。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收养关系解除协议,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书面协议,并且根据不同方式确定的关系办理相应手续: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过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二)单方强制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和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法院起诉解除。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事实收养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事实收养的解除条件如下:
(一)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四)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对于养父母抚养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是全方位的,不局限于养父母子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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