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重量不足则构成欺诈之举。
所谓欺诈行径,乃特定人士蓄意采取某些方式误导他人,促使他人在虚假情况下作出某种民事行动。
在此过程中,经营者商品重量不足导致消费者产生其商品为足量货物的误解,进而使消费者陷入思维误区并为之付款,这无疑是一种极为普遍且典型的欺诈行为。
对于这类行为,消费者有权提出‘退货并补偿三倍赔偿’的要求,以此来确保自身正当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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