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后可以再恢复执行的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当事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有两点:
(1)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且需经法院核实。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能否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能恢复执行。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行依据;
2.终结执行裁定书;
3.重新执行申请书;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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