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完成入住手续后,对于长期(持续超过六个月)未居住使用的物业以及入住后经过长时间仍未实际利用的空置物业而言,业主有责任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此类情况下,业主需要按照公共服务费用标准的7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者根据所在省市、县政府相关部门针对空闲房屋减免的相关政策法规来制定物业费用支付金额。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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