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德微信网友顺其自然向法律帮办咨询:我在上班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了,伤得很重,经交管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我刚上班一个月,工厂还没有给我上工伤保险,而且也没跟我签劳动合同。我认为自己算工伤,遂跟工厂相关负责人交涉此事,但该负责人说我尚在试用期,没有工伤一说。请问,这位负责人说的对吗,我该如何维权?
法律帮办:《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样,按照上述《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在本案中,网友顺其自然虽然在试用期,但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重伤,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所在单位不为其申报工伤,顺其自然可在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并据此要求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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