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由此得知,关于限制代理也是要分不同情况的。比如代理人已经没有代理资格,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被代理人死亡的等这些情况,代理人的代理职权都会受到限制。而且双方的代理合同当中,一定要明确的交代清楚代理人的权限问题,超出代理权限的一些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是需要有代理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是委托人自己选定的,所以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他不同于一般的委托代理人,而称为委任代理人。
委托代理不同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是基于授权形成的代理,因此具有其自己的特点: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自行选定;委托代理权由委托人授予;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取得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项权利,对可被委托代为诉讼的人,其范围十分广泛。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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