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如下:
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不需要提前支付,而是在违约发生后支付,定金以预付为条件,定金条款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违约金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应当按照定金罚款处理,即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规定不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对占总价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定金与实际损失无关,但规定不得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是债权而不是物权。而押金则为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属担保物权范畴。
2.对数额的要求不同。
定金数额必须低于主债标的数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而押金原则上必须与主债标的数额相等,甚至可以超过主债标的的数额。
3.交付的时间的不同。
定金的交付是在主债成立至主债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而押金的给付一般在履行前,也可以与履行同时,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转移的权利不同。
定金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定金交付后,其所有权归接受定金的一方所有。而押金担保属占有转移型担保,押金交付后,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押金的义务,在主债未履行前,不得将押金据为己有或加以处分。
5.担保功能不同。
定金担保为双方当事人的互为担保,通过其定金罚则来实现其对债的担保功能。而押金担保只是为主债权一方的债权提供担保,押金的效力只拘束交付押金的当事人一方,若接受押金的主债权人不履行主债时,不发生双倍返还押金的后果。
6.担保的主体不同。
交付定金的人只能是主债的一方当事人,而交付押金的人既可以是主债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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