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滞纳金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恶意欠缴税款的严重后果:
1、当欠税产生滞纳金低于从其他渠径取得的贷款的利息时,恶意拖欠税款不缴。不良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会被通报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融资会受到限制;
2、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3、企业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采用上述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达到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标准,被录入重大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以后,将会受到多部门的联合惩戒;
5、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或者未构成犯罪,但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
6、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股东采取隐匿、毁坏账册凭证等手段恶意阻碍破产清算程序的,尽管公司仍可由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但欠税将依法转嫁至股东、实际控制人,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形下有权直接向已宣告破产公司的股东追征公司所欠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执行里面的加处滞纳金是什么意思
加处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以下这些:(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全文8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