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中如何处理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
时间:2023-11-22 04:50:11 1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申请执行中如何处理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了破产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会中止执行措施。

二、申请强制执行费用多少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三、根据哪些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1.是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重新出现且经调查核实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2.是申请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财产线索,经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3.是申请执行人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经调查核实依法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恢复强制执行后,应当对债权凭证的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变更;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应当收回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n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n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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