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公司破产了,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时间:2024-07-22 04:58:06 1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被执行人公司破产了,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即便被执行人亦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请求,但该请求须同时满足两个重要条件方能获得批准:

其一,债务人确实存在未能偿还已到期债务的困境;

其二,其资产状况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或者债务负担过于沉重,导致显而易见的偿付能力匮乏。

此外,债务人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程序将暂停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被执行人公司可以股权转让吗

法人股东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其所持有的股权仍有权依法转让。更为详尽地解读此问题,股权的合法转让同样能够为债权人带来足额的资金,用以清偿抵押的债务执行款项;而对于被执行人依法进行的债权转让行为,其合规性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若出现债权转让者恶意转让予债权人,以达到损害债权人利益之目的的情形,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法院撤销这一转让行为并将此视为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于是在法人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其所持有的相应股权仍然具备依法转让的资格与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执行阶段的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打算提出破产申请,必须首先满足两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其一是确实面临无法偿还已到期债务的困境;其二则是由于资产无法抵挡或债务负担过于沉重而导致了明显的偿付能力不足。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供审查。一旦破产申请得到法院的正式受理,原有的执行程序将会暂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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