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3)患病或受伤(4)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女工
<5)在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在特定情况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履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未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的,视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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