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应当准备哪些材料,如何选择鉴定机构?
时间:2023-05-31 18:38:12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交通事故鉴定应准备哪些材料

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时,往往因材料不全而无法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驾驶证等)、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印章的病历复印件及委托人的正片和近照(如X光片、CT片)。携带所有的鉴定材料非常重要,这是残疾鉴定的保证。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疾鉴定书。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者更高级别的残疾,代理人可以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挂歪脖子树”。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司法鉴定的重要性。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证据,其公正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容质疑。

代理人应掌握一定的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的原则、依据、程序、收费标准和技能,转变“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观念,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样证据才能说话,正义才能永存。2005年10月1日前,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进行鉴定,当事人应当据此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司法鉴定管理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了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司法鉴定因相关部门利益而产生的痼疾,为司法鉴定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鉴定范围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允许对外进行鉴定活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反映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的鉴定机构。

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一些交通大队为了一些利益,仍然无视国家法律,或者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去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因为他们没有经验导致官司败诉的案例很多。2006年6月1日,华夏时报记者写了一篇题为《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涉嫌非法鉴定牟利》的文章,值得思考和警醒。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当事人一般委托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进入诉讼程序的,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中心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残疾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对涉案人员进行伤残综合评定。

当事人收到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程度与肇事者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残疾鉴定结论由受委托的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律师事务所)取得。

当事人或代理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咨询费、鉴定费等)由异议方承担,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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