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菱里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菱里克公司)为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八局三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皖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6年6月28日,金菱里克公司与八局三公司签订《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八局三公司承包金菱里克公司中外合资BOPP工程土建、安装工程(不包括设备安装),即:生产厂房、仓库、附房及附属工程。1996年7月2日开工,1996年12月6日竣工,总工期150天。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生产厂房、仓库、附房,土建工程中标价898万元(不包括安装附属工程)。金菱里克公司1996年6月20日提供图纸并完成开工前水、电、电讯、道路、办理证件、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等准备工作。工程经验收如达不到优良,按工程造价1%罚款。金菱里克公司代表确认工程量增减及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合同签订7天内,金菱里克公司按合同价款40%预付八局三公司,如不能按时付款,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期,责任由金菱里克公司负责。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金菱里克公司审定的97%工程量在7天内支付。工程完工后留3%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因金菱里克公司不能按进度付款,延误工期由金菱里克公司负责,并承担由此给八局三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还约定了工程款结算方式、保修期限等事宜。
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BOPP工程,由八局三公司带资施工,金菱里克公司不预付备料款,八局三公司累计工程量达到400万元,金菱里克公司开始向八局三公司预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100万元(4个月内付完),如金菱里克公司不能在4个月内支付,应承担八局三公司银行贷款利息。金菱里克公司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八局三公司造成的窝工损失等。如八局三公司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金菱里克公司代表可通知八局三公司,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金菱里克公司造成的损失。双方还明确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签订后,金菱里克公司于同年8月13日提供部分图纸给八局三公司,同年8月31日,八局三公司进场施工。
1997年3月7日,双方就该工程中的行车、轨道、滑触线安装签订《协议书》约定:八局三公司承包行车安装调试两台,轨道安装、滑触线安装,承包费用20万元。工期自1997年1月14日至同年1月25日。如工期延误,因金菱里克公司原因,工期顺延;因八局三公司原因,每天按安装总费用的1%罚款。
同年4月4日,双方就附属工程承包范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中承包附属工程范围包括:锅炉房、水池、油库、围墙、大门、门卫室、护栏等。该附属工程承包预算造价400万元。
同年12月30日,双方又签订《BOPP项目土建未完工程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八局三公司全面复工,金菱里克公司分二期支付工程进度款300万元,一期20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二期100万元在八局三公司按期完成剩余工程第一类项目,施工人员、器具全部撤出后三日内支付。剩余工程应在1998年3月底前完工。竣工验收移交后,施工方报出全部工程决算书和全部签证材料,建设方收到决算书后60天内审核完,并在审核决算后30天内付给施工方全部工程款的90%,余下10%的工程款作为维修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二个月内结算。金菱里克公司不能按上述条件付款或完成审核决算,每推迟一天付八局三公司1000元违约金,八局三公司不能按时完工,每推迟一天付金菱里克公司l000元违约金。
该《BOPP项目土建未完工程协议书》签订后,八局三公司依约复工,金菱里克公司亦依约支付了一期200万元工程款。1998年3月4日,八局三公司函告金菱里克公司,已完成剩余工程第一类项目及其他义务,要求该公司依约支付第二期100万元工程款,金菱里克公司未依约支付。同年5月26日,八局三公司申请竣工验收,金菱里克公司同意验收。同年6月26日,该工程经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结论为:总体情况一般,质量合格。后双方为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事宜协商未成。
1999年1月6日,八局三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金菱里克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因金菱里克公司迟延交付施工图纸造成的窝工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自1996年8月23日至1997年3月先后八次对图纸进行变更、会审。金菱里克公司共支付八局三公司工程款1210万元。
1997年8月8日,合肥市定额站根据双方提供的工程相关证据,依据1995年《合肥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综合单位估价表》及《合肥地区建筑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等文件,经现场勘察,作出《关于金菱里克BOPP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结论为:该工程总造价1726万元,金菱里克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期间,双方对该工程造价陈述不一,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对八局三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工程造价17399073.76元。
还查明:在施工过程中,八局三公司共使用金菱里克公司水电费104394.44元,电话费21306.83元。该工程竣工后,依据金菱里克公司的要求,八局三公司对部分厂房渗漏等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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