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需要出示以下证据:
1.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2.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3.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工程预付、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 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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