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各地进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的测算工作,现将某市1997年生育保险费用的调查测算情况摘录下来,供参考。
基本情况:该市1996年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为221家,在职职工为67380人,工资总额为446325120元;1996年实际生育人数为780人,共支付生育医疗费786000元。1997年下达的计划生育指标数为720人。计算上年度(1996年)支付生育职工人均生育保险费之和。
1、生育津贴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职工总数,其商是职工人均年工资数;再除以12个月,其商是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即:
446325120÷67380÷12=552(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为90天(大致为3个月),人均支付津贴为职工月工资数乘以3个月。即:
552×3=1656(元)
2、人均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医疗费支付总额除以上年度实际生育人数,得出上年度人均医疗费用额。即:
786000÷780≈1008(元)
3、1996年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费为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两项之和。即:
1656+1008=2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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