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醒大家,未经搜捕令的情况下,警察无权擅自对公民实施搜查,这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如遭遇此种情况,实际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庭申诉程序寻求法律保障。
在此过程中,搜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正式的搜查证,若无相关证明文件,被搜查者有权拒绝搜查。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进行的搜查工作,需由至少县级以上公安机构的负责人签字批准;至于人民检察院方面,由检察长签字批准才能合法展开。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执行逮捕或拘留等行动时,若遇到紧急情况,亦可通过不同方式进行搜查而无需出示额外的搜查证。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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