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除非另有约定,购房人应先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再承担物业管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交付使用。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出卖人书面交付通知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本合同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书面交货通知,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买方作为业主,必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从合同的角度看,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取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何具体约定买受人逾期收房。买受人违反合同,逾期接管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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