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
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
2、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放医疗补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住院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补贴。
3、死亡待遇
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亲属抚恤: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农民合同制职工
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缴费工资的12%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三、下列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所需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按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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