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根据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同,把共同诉讼分为以下三种: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同一个诉讼标的,在这个诉讼标的中他们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例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诉至法院,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应当追加。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同种类,是指不同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同属一种法律类型的,如同是租赁关系、买卖关系、承包合同关系等等。
所谓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不论不同的当事人是一同起诉,还是各自分别起诉,都同意法院作为一个案件合并进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至少都有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但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如一人对数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时,数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别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的诉讼标的。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因当事人合并进行诉讼,法院则对案件合并进行审理。所谓合并审理,是指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置于同一空间和时间一并进行审理,即以同一个法庭,同一段时间完成调查、辩论,使共同诉讼人、对方当事人都一同完成诉讼行为。当然,合并审理只是审理行为的合并,而不是审理对象的合并,审理对象是案件的事实,不同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不尽相同,审理的对象也有所有不同,如此才能分别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的裁判。
人民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虽然是合并进行审理,但基于不同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各自独立的,各自享有不同的实体权利或承担不同的实体义务,因而应对不同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分别作判决。如此便于共同诉讼人各自决定是否行使上诉权,以及判决生效后是否行使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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